項目章的效力管理
發布時間:
202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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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便于管理,建設工程中每個項目部都會有本部門的公章,但由于部門規章的不合理使用,建設企業經常都會吃虧,那么如何認定建設工程中的項目章效力呢?
建設企業對外簽訂合同時,經常會用到項目部章。現實中,存在著大量員工擅自使用項目部章,損害企業利益的案件,企業應該為員工的行為負責嗎?應該如何避免此類糾紛的產生呢?
1、建設工程中項目章的效力
(1)有明確授權的,項目章視為建筑企業公章
各項目組都有本部門負責的事務,員工在職務范圍內或有明確的授權事項內使用公章,建設企業應該對員工的對外活動負責,承擔他人的損失。若企業能證明員工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能在事后向其追償。
(2)委托事項不明確的,項目章視為建筑企業公章
為了省事,很多建設企業在授權時只寫上“全權代理”或以“等”字概括,不明確的授權會讓企業在訴訟中處于不利地位。在這種情況下,項目章仍視為建設企業公章,建筑企業需要對外承擔責任,除非對方無法證明建設企業有授權行為。
(3)未授權,建筑企業需承擔責任
無論事后建設企業是否追認,建設企業在沒有任何授權時都應該承擔責任。因為項目組是整個工程項目的分支,即使建設企業不認可項目組的行為,項目組也不能單獨的承擔民事責任,建筑企業需承擔最終責任。
(4)盜用、私刻的公章,建筑企業無需承擔責任
根據相關規定,行為人盜用、私刻公章所訂立的合同,建筑企業不承擔責任,除非企業存在著重大過失或者故意行為。當發現公章丟失或者被偽造的行為時,企業保留證據并及時的向公安機關報案,減少損失。
2、使用建設工程項目章的防范措施
可見,在使用項目章時,員工若有不合規的行為,無論是否獲得授權,單位都需承擔責任,因此針對項目章的管理問題,建設企業應該嚴加管理。
(1)在簽署合同時,可以在合同中明確告知第三人以公司章確認為準或直接告知該項目組所擁有的職權。當然,這可能無法避免表見代理的情形,但這么做可以使第三人了解項目組的行為是否合規,如果其在明知項目組沒有權利時仍簽署合同,建設部門則可以因此免責。
(2)加強對項目章的管理和登記程序,完善責任追究制度。在授權時明確項目章可以使用的范圍,例如規定只能在內部文件中使用,不能在與第三方有業務關系中的資料中使用。建立嚴格的審查制度,規定在使用公章時必須經過項目章管理人員的登記。
(3)為避免他人私刻、盜用項目章給企業帶來損失,可以事先在工商部門登記備案,這樣在出現犯罪行為時,建設單位可以以此提出抗辯,公安機關也容易搜集證據。
項目章的確能提高工程效率,但在使用中能也會帶來諸多法律風險,企業應規范程序和責任追究機制,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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