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鄉建設部調整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中凈資產指標考核內容 (來源:中國建設報)
發布時間:
2015-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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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為落實《國務院關于第一批清理規范89項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關于建筑業企業資質認定“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經審計的財務報告”的要求,住房城鄉建設部近日對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中凈資產考核指標內容進行了調整。
將《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實施意見》中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中“企業凈資產以企業申請資質前一年度或當期經審計的財務報表中凈資產指標為準考核”修改為“企業凈資產以企業申請資質前一年度或當期合法的財務報表中凈資產指標為準考核”。將《施工總承包企業特級資質標準實施辦法》中第二部分指標說明“資信能力”中第2條“企業凈資產以企業申請資質前一年度或當期經審計的財務報表為準”修改為“企業凈資產以企業申請資質前一年度或當期合法的財務報表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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